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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朽的时代强音-《中国民主革命之路》之三

反观中共的专制统治,人们不但没有讲话的自由,甚至没有不讲话的自由。不表态,不讲话,就是抗拒,就是罪上加罪。著名学者胡适,随国民党撤退到台湾之后,他在大陆的一位亲属,在中共的威逼利诱下,发表了一些攻击胡适的言论。胡适知道他是言不由衷。胡适感慨地说,看来,跑到台湾是对了,国民党起码还有不讲话的自由,共产党连不讲话的自由也剥夺了。正是中共剥夺了人们不讲话的自由

(接上一篇)

十一问:对于言论和表达自由,刚才你已有所讨论,请问还有什么补充吗?

答:略做一点补充,因为这个问题太重要了。在现代民主社会,言论自由和表达自由近乎是绝对的。之所以如此,乃基于如下理念:婴儿生下来,即哇哇哭叫,即有丰富表情。这是造物主赋予的,是与生俱来的。任何人无权剥夺这种自由与权利。言论自由只受到一种法律约束:不能捏造事实和有意中伤。否则,将构成诽谤。在现代民主社会,你出版什么,印刷什么,任何人无权干涉,甚至出版物不必向政府登记。

一九九六年,好来坞出了一个影片,描述美国最黄色的杂志《好色客》创办人的故事。该杂志极为黄色下流。其创办人一生官司缠身。首先,政府告他的杂志低级下流,伤风败俗。法院以宪法第一修正案为依据,判他无罪,捍卫了他的出版自由。后来,他发表了一篇文章,描写一个知名的神父(卫道士)和他的母亲乱伦的故事。文章极其淫秽。但他在文章的末尾加了一句:本文纯为虚构。杂志出版后,舆论大哗。神父不堪受辱,入秉法庭,告其诽谤。结果,神父败诉。这两个案子,均引起了各界极大的关注,因为,这是对美国言论自由的考验。虽然多数美国人不喜欢他的黄色杂志,甚至不喜欢他这个人,但在法院判决后,大都表示满意,并松了一口气。大家明白,连这种异端的言论都受到了保护,那么,还有什么不可以讲的呢?保护了这种异端言论,就等于保护了千千万万人的言论自由。这里,涉及到一个“权利意识”的问题,在讨论人权观念时,再详加说明。

当然,我们并不鼓励出版黄色杂志,更不鼓励青少年接触淫秽之物。但其涉及的,绝不是黄色、红色的表象,而是人们有没有发表所谓“异端邪说”的权利问题。最近,有件事也十分引人注意:美国法院驳回了政府管制色情上网(进入电脑网络)的要求,再次表述了美国宪法保护言论自由的精神。

最后,《好色客》杂志创办人倒是说了一句发人深省的话:我为美国能够出版这种下流的杂志感到骄傲,也为有这么多美国人阅读这种下流杂志感到耻辱。其次,我还要阐述一个观念:人们有不发表言论的自由、即有保持沉默的自由和权利。这是从反面保障人们享有言论和表达的自由。美国的法律规定,政府逮捕嫌犯之后,在审问之前,政府官员一定要向嫌犯宣读一项法律:你有保持沉默的权利。即:嫌犯有拒绝回答任何问话的权利。这样做的目的,是防止逼供信,防止以言制罪,防止冤假错案。

反观中共的专制统治,人们不但没有讲话的自由,甚至没有不讲话的自由。不表态,不讲话,就是抗拒,就是罪上加罪。著名学者胡适,随国民党撤退到台湾之后,他在大陆的一位亲属,在中共的威逼利诱下,发表了一些攻击胡适的言论。胡适知道他是言不由衷。胡适感慨地说,看来,跑到台湾是对了,国民党起码还有不讲话的自由,共产党连不讲话的自由也剥夺了。正是中共剥夺了人们不讲话的自由,大搞逼供信,不知制造了多少冤假错案,不知错杀了多少无辜。如著名的“五一六”冤案,“内蒙古人民党”冤案等。将来,民主政体一定要杜绝这种事情发生。

十二问:你说自由的第三大类是行动自由。请问人们行动的自由包含哪些内容呢?

答:内容很多。行动自由很好理解,就是不受外力(主要是政府)制约、自己决定自己想干的事,并付之行动,所谓“自由意志”支配是也。这些行动包从括衣食住行到及宗教、文化、艺术、经济活动、环保、人权活动、政治活动等各各层面:如迁居,穿衣,饮食,选择交通工具,旅游,健身,比赛,上学受教育,选课,求职,就业,退休,看病,住院,出国,访友,恋爱,结婚,性生活,聚会,罢工,集会,罢市,举办展览,学术研究,发明创造,社会调查,示威,游行,组织及解散社团,选举,组织及解散公司,贸易,等等,可说不计其数。

要明了什么是行动自由,看看共产党统治下不自由的状况,或可从反面获得启发。中共实行改革开放后,美国诺贝尔经济奖得者佛里曼教授曾访问中国,并向中共建言。遍访大江南北之后,他说:我现在才知道什么是极权主义‐‐‐‐政府控制一切,一直控制到厨房与卧室。的确,中共改革开放之前,吃饭要粮票,穿衣要布票,生孩子要批准,睡觉发你避孕套。连生活细节都控制到了。文革过来的人还记得吃忆苦饭这回事。酒糠、锯末和少许玉米面做成的团子,实在难以下咽。可是,你必须吃。不吃,就是反革命。连吃什么饭都要强制,而且,不吃者就会坐牢,历史上实在罕见。改革开放前后的正反经验表明,共产党管什么,什么就糟糕;管制得愈紧,就愈糟糕。哪一项共产党不管了,就好转;愈放松,愈兴旺;不管了,大兴旺。这,就是自由的价值与力量。亚洲华人社会(台湾、新加坡、香港)经济起飞和中国大陆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发展的实例证明了,中国人一旦享受到经济自由,发挥出其潜藏的活力和创造力,就可以缔造一个个经济奇迹。自由的力量是无以伦比的。

当然,大家也已注意到,在目前的经济改革中,公民的很多经济活动自由还被中共掌控着。比如成立公司,要政府批准才行。实际上,组织和解散公司,是公民的权利与自由。成立公司,只须注册就行了,无须所谓批准。另外,还有不少关键的项目,中共仍未放松管制。如金融、外贸和原材料市场等。公民在这些领域中的自由与权利仍被中共无理剥夺,当老百姓取得这些自由和权利时,中国的经济将面临着另一个起飞。

我们上面提了这么多项的自由(还可列出许多),如何由法律规定来保障呢?一项一项地在宪法中罗列出来,保障公民的这项自由、保障公民的那项自由……

恐怕好几页纸都不够,而且,难免有疏漏之处。其实,在宪法中,只列两条就够了。一条是:政府不能做法律限定之外的事,即政府不能行使法律赋予之外的任何权力;一条是:公民可以做法律限制之外的任何事情,即公民可以享受法律限制之外的任何天赋的自由与权利。因为,道理不言自明,衣食住行、结社、集会、游行、选举、示威、致富等等的自由与权利,甚至包括革命和推翻不良政府的权利,都是造物主赋予的,都是与生俱来的,根本用不着法律和政府的赐予,政府更无权加以干涉。这一点,应该是民主中国立法、包括制定宪法的准则。实际上,美国宪法中

,原本就没有保障公民这项自由、那项自由的条款。只是在后来,为了强调的作用,附加了修正案,而修正案是限制政府的,规定政府不得立法限制公民的天赋人权与自由。关于这一点,后面还会进一步讨论。

十三问:什么是摆脱义务性约束和既成规范的自由?为何单列出来进行讨论呢?

答:其实,也可将之并入行动自由来讨论。但它比较特殊。譬如,纳税和服兵役, 是公民的义务。是否公民也有不纳税、不服兵役的自由呢?问题就比较特殊和复杂了。美国有抗税的民间组织,也有抵制兵役的民间团体。我在一九八零年首次参观美国白宫时,就看见一位青年,脖子上褂着一块牌子,在白宫面前走来走去,上面写着反对战争、反对兵役制度。没有什么人答理他,只有我上前好奇地问了问。好象他属于一个反对一切战争、反对一切兵役制度的团体。我忽然领悟到,这是争取自由的自由。即便现在我们没有这项自由,但我们有权利突破现有规范,争取这项自由。这是很高层次的自由。在西方,也有以废除一切政府为诉求的团体,所谓无政府主义团体。它也属于争取摆脱义务性约束和既成规范的自由之列。总之,在民主社会,人们应该享有争取自由的自由。今天,没有这项自由,或者说,今天人们放弃了这项自由,并不等于人们永远得不到、或永远放弃这项自由。十四问:自由是无限的吗?如果自由不是无限的,又如何来规范呢? 答:如果世界上只有你一个人,自由近乎是无限的。可惜,这不是现实。只要是两个人以上的群体,个人的自由就要受到约束。道理很简单:你的自由不能妨害了别人的自由和利益。有人比喻说,你挥拳的自由是以不碰到别人的鼻子尖为限度的。因此,自由不是无限的,不是放任的,放任的自由将导致天下大乱。自由应予规范

,但规范到什么程度,这就涉及到自由与秩序的关系。

秩序是靠法律(强制性力量)和道德(自我约束性力量)来维系的。没有法律的强制性约束,就没有秩序。没有秩序,放任性自由和无政府状态,给强盗和强奸犯创造了机会,人民的生命财产得不到保障,放任自由导致了多数人丧失自由。过分强化秩序与管制,将过多地限制人民的活动,使人民失去太多的自由,阉割社会的活力和创造力。如何寻求自由和秩序间的平衡点,将由选民根据不同的历史时期和不同的社会环境来决定。

有一点需要强调,制定法律约束个人自由,以此维持社会秩序和社会和谐,必须遵循如下准则:

第一,公民的自愿放弃原则。法律是公民自己制定的,由法律约束个人的某些自由是公民自愿的,即放弃某种程度的个人自由是公民自己的自愿选择,是自由意志的产物,并非是政府权威强加给公民的。

第二,公民的参与原则。公民应自始至终参与法律的制定。

第三,公民的自愿回收原则。法律是可以改变的。当人民发觉受限太多而要求收回放弃的自由时,管制应当放松,法律应向放宽自由的方向更动。

十五问:请问政府与个人自由的关系如何?

答:政府分为立法、行政、司法三个部分。立法与个人自由的关系刚才以有所讨论

。这里,我着重讨论行政权力与个人自由之间的关系。

首先,我想再次强调一个概念:政府的权力是选民授予的。政府的建立是无法避免的。政府除了维持社会秩序外,有些个人无法做、或不愿意做的公益事务,如清除垃圾、环境保护、修建公路、清除公路积雪、收税等等,惟有政府来做。只是,政府做这些事务乃受人民的委托,其权力来自选民。实际上,创建政府就是每位选民放弃一些自由、拿出一些个人的权利,将这些个人权利集合起来,就是政府的权力和权威。选民放弃多少个人权利、授予政府多少权力、又从政府收回多少权力,完全由选民来决定。

政府的权威建立后,即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力,负起管理职能。从事公益事务和公益建设外,政府主要职能是维持社会秩序。而维护社会秩序,目的就是保障公民自由(公民自愿放弃的那部分自由除外)。政府不得行使法律授予之外的任何权力, 即不得逾越任何权限而干涉公民未受法律制约的自由。

打个比方来说,抽烟是一种自由。但是,瘾君子吞云吐雾,烟雾可防碍不抽烟人的健康,也就是说,抽烟者的自由,有可能防碍不抽烟者的自由。为保障不抽烟者免于二手烟伤害的自由,政府的管理、即用权威维持秩序,就成了必要。先是立法限制不得在餐馆、公共场所和飞机的非吸烟区抽烟(划出的小吸烟区可以吸烟)。之后,法律愈来愈严格,连办公室内都不得吸烟了。但是,法律并未限制在大街上、在家中吸烟,因此,瘾君子可以在工休时跑到大街上过过烟瘾。如果有的瘾君子不自觉,硬是在禁烟区吸烟怎么办,此时,政府(警察)就要强行维持秩序,给予违法者驱逐出公共场所、罚款甚至更严厉的惩戒,以保障不抽烟者享有免于遭受二手烟侵害的自由。然而,倘若有好事者强行干涉抽烟的人在大街上吸烟,政府(警察) 则要保护抽烟者的自由,将好事者驱离或以骚扰罪移送法办。

这里隐藏者一个深刻的道理:政府维持秩序,表面上限制了部分人的自由,但将所有个人的自由度总和起来,却是分数最高的,即得到了整体社会的最大自由。

从上述例子可以导出下述结论:

(一)人有享受抽烟的自由,但抽烟的自由不是无限的,它以不影响他人免于烟害的自由为限度;

(二)为了保护他人的健康、保护他人享有免于烟害的自由,必须建立相关的规范与秩序;

(三)选民(包括抽烟的选民)立法(一般通过议员、即选民委任的代表立法),限制抽烟者的自由;

(四)行政机构(政府的一部分)执行限制抽烟的法律,保护不抽烟者享有免于烟害的自由;

(五)行政机构同样保护抽烟者在非限制区抽烟而不被干涉的自由。

因此,非常明显,政府与个人自由的关系应当是:维持社会秩序,以保障全体公民享有就整体而言最大总和的自由。

十六问:你上面提到社会整体自由度的概念,能否在具体说明一下? 答:社会总体自由度的概念的确十分重要,为了深刻理解这一概念,不妨再举些更浅显的例子。

爱宠物的人带狗进入百货公司买东西,可能会享受到极大的乐趣与自由。就养狗者而言,自由度的积分是很高的。然而,带狗购物者的自由却妨碍了其他人的自由,大批的人不喜欢、或不敢进百货公司购物。就买东西而言,养狗者的自由度与不养狗的自由度相加,总分会很低。在此情况下,限制带狗进入商店,虽削减了一些养狗者的自由度,但其他人的自由度大增。养狗者的自由度与非养狗者的自由度总和,即社会自由度的总和,达到了最大。

再如,骑自行车的人若没有规范,到高速公路的中间敖游一番,可享受到最高的自由度。但是,这种自由度却大大制约了开车者的自由度,无数汽车会因此受阻。就交通而言,没有适当规范与秩序,社会的自由度总和将异常之低。限制骑车者即行人的某些自由是必要的(当然开车者也要限制),规范化的结果,可使社会社会自由度的总和趋于最大:每个人都能及时上班,按时回家。

在此也要提出另一个观念:当过分维持秩序(纪律)的结果。导致社会整体自由度的下降、从而造成整体社会的活力及创造力萎缩时,这种秩序就需要放松,从新制定规范就成为必要的了。譬如,美国政府原来对航空、电讯事业管得太严,窒息了自由竞争。在选民的要求下,政府放松了管制,促进了航空业和电讯业的自由竞争和蓬勃发展,导致了消费价格的普遍下降。社会整体的自由度加大了,受惠的, 是广大公民。

十七问:现在我们讨论人权。请问人权的基本概念是什么?

答:人权,就字面而言,就是做为一个人应享受的基本权利。在进入深入的讨论之前,先说一段个人的经历。一九八四年初,当时的国务院总理赵紫阳访问美国。我带着一批民运人士到华盛顿活动,要求在中国实行民主改革,表达当代中国民主运动民主、自由、人权、法治的诉求。在美国政府宴请赵紫阳的大厅外,除了我们,还有一批人在呐喊。我走过去,发现是一批保护动物协会的人士。他们举着“动物也要和平”、维护“动物权”的标语,抗议北京政府当时大规模杀狗的决定。我问他们什么是动物权,他们说,和人类一样,动物也有生命、生存、享受和平、免于恐惧、免于虐待等基本权利。听后,我感慨万千。在我们中国,别说动物的这些权利,就是老百性的这些权利,也是毫无保障的。

联合国的《人权宣言》中,罗列了许多项人的基本权利,如生命、人身自由与安全、追求幸福、免于恐惧、不受歧视、言论、结社、信仰、受教育、选择生活方式、拥有私人财产、罢工、选举、选择政府、知的权利等等。

自由与权利两个概念密不可分,譬如,我们说“公民有言论的自由”,也可以表述为“公民有言论自由的权利”;“公民有结社的自由”,亦可说“公民有结社 自由的权利”。讲“自由”时,乃针对“约束”而言,强调的是不被干涉的无拘束的状态,强调的是个人支配自己的意志;讲“权利”时,强调的是造物主赋予、由法律保障、不可剥夺的公民“权益”与“利益”。打个比方,说公民有“拥有私人财产”的权利,意思的表达十分确切;但是,如果说,公民有“拥有私人财产”的自由,表达就不够得体。

为进一步阐明人权的概念,我们举个犯人的例子。犯人虽然犯了罪,但他(她) 仍然是人,在监狱中应当享有做人的基本人权,如吃饭的权利,睡觉的权利,不受侮辱的权利,读书看报的权利,等等。对狱中犯人来说,没什么人身自由,但他做人的基本“权益”与“利益”、即基本人权应予保障。由此可见,虽然自由与权利两个概念常联系在一起讨论,可是,在强调一个人的“权益”与“利益”时,使用“权利”或“人权”的表述比使用“自由”更为准确。

十八问:你曾提到“天赋人权”的概念,请加以详细说明好吗?

答:“天赋”是上天赋予、与生俱来的意思。“天赋人权”明确指明:人的权利, 是上天赋予的,是与生俱来的,并不是政府赐予的,也不是哪个恩人赐予的。天赋人权观念的起源与基督教的教义有关。基督教认为,人是神(造物主,上帝,天)创造的,神按照其本来面目造人,因此,人是神圣的。神造人的目的,是叫人荣耀神。神造人的同时,也赋予了人管理万物的职责。再者,由于每个人都是神创造的, 所以,在神的面前,人人平等。由此演译出了人权的基本观念:

(一)人是神圣的,是应当受到尊重的,是不可侮辱的;

(二)人是神创造的,故有生存、自由、追求幸福等基本的权利;

(三)为了荣耀神,为了管理万物,人有寻求发展、接受教育、选择管理者(政府)等等的权利;

(四)人的权利是神授(天赋)的、生来俱有的、而不是另外某人赋予的; (五)在神的面前,每个人的人权都是相等的。

天赋人权的观念第一次被文字清晰地表达出来,是美国的《独立宣言》。两百多年前,一七七六年七月四日通过的《独立宣言》,铿锵有力地宣告:“人人生而 平等。造物主赋予他们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,其中包括生命、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”。美国的《独立宣言》,指导了美国的独立战争,创建了长治久安的民主制度。十九问:人权的范围有多大?选择政府也是人权的一种吗?

答:人权的范围很广泛,从吃饭、穿衣到选择政府,到革命,都属于人权的范围。提到选择政府,有些人就觉得不得了了。其实,政府是人民创造、人民选出的,政府做的不好,换一个就是了。民主国家每隔一段时间就有更换政府的机会,以此提醒政府官员:干的不好,下次选举就让你下台。

二十问:人权具有普遍意义吗?中共一再强调国情的特殊性,鼓吹“相对人权” 论,请问你的看法如何?

答:人权当然具有普遍的意义,道理不言自明:人都是造物主创造的,任何人,不论肤色、性别、国籍,对生命、自由和追求幸福的需要毫无二致。我们不能说,造物主赋予了在法国出生的华人言论自由权利、但未赋予在中国本土出生的华人言论自由的权利;我们也不能说,在法国的中国人需要言论自由而在本土的中国人不需要言论自由。美国《独立宣言》和法国《人权宣言》在论及人权时,都强调人权“ 天赋”和“不可转让”的概念,及人权的普遍性和绝对性。人权的价值,恰恰就在她的普遍性和绝对性,人对人权的需要,犹如生命需要水、空气和阳光一样的普遍和绝对。否定了人权的普遍性和绝对性,就等于否定了人权本身。因为,当政者在抽象肯定人权价值的同时,用所谓“国情特殊性”可以具体地杀掉这项人权、那项人权。譬如,当政者可以借口“文盲太多、不懂选举”的“特殊国情”,剥夺公民的选举权;也会以“发展经济最需要的环境是稳定”的特殊国情、以“稳定压倒一切”为由剥夺公民的言论自由,等等。因此,“国情特殊论”和“相对人权论”, 都是扼杀人权的借口。试问中共,你们在引进马克思主义、列宁主义这些为祸中国数时年的理论时,为什么强调它们是“普遍真理”、而对“中国国情特殊、不适和马列”的论调大加鞭挞呢?

提到中共的人权理论,还要批判一点,就是它的“喂饱论”。中共说什么,中国是一个十几亿人口的大国,中共能解决吃饭问题,把这些人喂饱,就已经了不起了,就是解决了最大的人权问题。简直荒谬绝伦。且不说目前还有个别地方的老百姓人食不裹腹,衣不蔽体,就算都丰衣足食了,能叫有了人权吗?那不是人权,那是动物权。人与动物的根本区别在于,人不但要吃饱,人还有精神方面的更高层次的追求。把“喂饱”也算为人权,无异于将人与动物等同起来。中共之所以把“喂饱”当成人权,是与其将百姓一贯视为非人、视为动物的观念一脉相承的。

二十一问:你刚才提到犯人也是人、也应保障其基本人权,我觉得这好象触及到了

人权的某些本质问题,是否可以再多论述一下?

答:在现代文明国家,坐监犯人的基本人权获得了比较充分的保障。举例来说,在欧洲的一些国家,如挪威、瑞典等,监狱中的犯人不仅活得有尊严,不仅饮食营养得到保障,不仅有电视看、有书读,而且,犯人可以在狱中受教育、修学位(坐两年牢可拿个硕士学位)、写文章发表 ,还有,犯人可以在狱中与家人团聚、

与配偶同房、生子,单身犯人可在狱中结婚 。如此做法,乃基于几个基本前提:

(一)犯人是人,不是狗。是人,就要保障其基本人权;

(二)犯人触犯了某条法律,被判刑入狱,其人身自由已受到限制,其某些人权已被剥夺。但是,上帝赋予他的、未被法律剥夺的那些人权,他仍然应当享受。

(三)将犯人关押起来,有三个作用,一是不要再对他人造成伤害(限制了犯人的自由以保护多数人的自由);二是对犯人进行惩戒,使其今后不要再犯;三是对其他人示出警告,不可效法。关押犯人的目的绝不是剥夺他应当享受的那些人权。

印度某地对过失杀人犯实施人道管理,让他们定期回家与家人团聚、享受人伦之乐与亲情温暖。结果,此道明显降低了犯人出狱后的再次犯罪率。

“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,看看其监狱对待犯人的态度就知道了。”此话之所以有理,就是因为,对人权的保障程度,是衡量一个国家的文明标准,连监狱犯人的人权都照顾到了,普通公民的人权保障,当然就可想而知了。

二十二问:什么是人权意识,如何提高人们的人权意识?

答:人权意识,或称权利意识,是一个非常值得探讨的问题。我所理解的人权意识包括:

(一)公民应知道到自己拥有哪些人权,应知道人权的天赋性和不可转让性、不可剥夺性;

(二)公民自觉地为自己争取被剥夺的那些人权; (三)公民自觉地为他人争取被剥夺的那些人权; (四)公民自觉地捍卫自己的人权;

(五)公民自觉地捍卫他人、尤其是观点不同者的人权; (六)公民自觉地谴责、制止一切侵犯人权的行为。

一九八二年底,我们在创办《中国之春》之后不久,去美国洛杉矶加州大学演讲。中共组织人员对我进行围攻。一名中国大陆公派访问学者发言,批驳我的观点说:“你讲的中国没有人权是不对的。我要以现身说法证明,中国是有人权的。我以前是个右派,现在,共产党给我平了反,还给了我出国的机会,我非常感激。怎么说没有人权呢?”他的发言立刻遭到一位中国大陆自费留学生的反驳:“你知道吗,共产党本来就不应该把你打成右派!你知道吗,出国本来就是我们应当享有的权利,不是共产党恩赐的!”对比两个人的发言,可以看出,某些中国人的人权意识是多么薄弱,甚至说,连起码的常识都没有。因此,广泛传播人权意识,是民主运动的一项任务。

二十三问:你提到“公民自觉地捍卫他人、尤其是观点不同者的人权”,你是否就此多做些说明?

答:这正是我要重点阐述的。一个人为自己的人权而战,易于理解。维护他人、尤其是维护与你观点不同者的人权,维护你的政敌的人权,是不容易做到的。但,这正是人权意识的精髓。做不到这一点,就不能称为人权获得了保障。伏尔泰说:我不同意你的观点,但我维护你讲话的权利。伏尔泰表达的,就是这个意思。

我在美国看过一个电视剧《斯考基》(Scokie),讲的就是维护政敌的人权的故事。斯考基是美国芝加哥的一个犹太人居住区,芝加哥也是美国纳粹党(法西斯党) 的所在地。美国是个结社自由的国家,只要守法,什么党都可以搞。仅共产党,就有好几个。大家知道,犹太人与纳粹党是死对头。有一次,纳粹党要到斯考基区去游行,宣传法西斯主义。这下子,激起了犹太人的仇恨。犹太人告到法院,要求禁止纳粹党的游行。双方在法庭上唇枪舌战。令人惊异的是,为纳粹辩护、坚决维护其游行权利的律师,是个犹太人。开始,犹太社区不理解他,甚至骂他是叛徒。然而,他的辩护词折服了每个人。他说道,他的上辈也被纳粹党杀害过,感情上,他恨纳粹。为什么纳粹能够杀死那么多犹太人,就是因为犹太人是少数,而少数人的人权得不到保障。今天,纳粹党是少数,他们的主张是荒唐的。但是,他们的主张是一回事,他们的权利却是另一回事。他们有游行示威的权利,这是宪法所保障的

。如果我们剥夺了他们的权利,就等于践踏了宪法,也等于把我们的权利置于不被保护的境地,总有一天,我们犹太人会自食其果,再次遭到迫害。法院判决:纳粹党享有游行的权利。

自觉保护持不同政见者(包括与民运意见相左的人)的人权,也就是保护了自身的人权。他的人权与你的人权,实际上是同一个保护伞。砸碎了他的保护伞,就等于砸了自己的保护伞。最好的实例是文化大革命。文革中,昨天你还在斗争别人, 今天反被另一批人批斗,谁也没有保障。

保障人权,是民主运动的一项目标。民主人士将来要保障的,不仅只是民主人士的人权,不仅只是老百姓的人权,而且包括共产党人的人权。

二十四问:最基本的人权、即人身自由与安全的权利如何得到保障? 答:这要研究一下对人身自由与安全形成最大的威胁来自何方。来自邻居?来自同事?来自工作的公司老板?显然都不是。那么,是抢匪?是杀人犯?固然,这两者都对公民的人身自由与安全构成威胁,但这两者多是个人行为,而且,多数公民可以用小心谨慎避开他们。对人身自由和安全威胁最大的,是有组织的暴力,是政府对公权力的滥用,是政府无端地逮捕和拘禁公民。因为,政府具有使用“合法暴力”的权力和能力,而个人,在政府这个“合法暴力”者面前,显得太无能为力了。正因为如此,保护公民最基本的人权,必须通过一系列限制政府对个人随意施加暴力的法律来实现。这些法律包括:

(一)政府不得违反法律程序来逮捕、拘禁、审判公民;

(二)政府不得没用正当的、法律规定的理由来逮捕、拘留公民;

(三)在非紧急情况下,政府不得没用逮捕证和拘留证而逮捕、拘留公民;

(五)政府不得在审判和法院判决之前对“被捕者”(嫌犯)定罪,不得将“嫌犯”视为犯人对待(无罪推断原则);

(六)政府不得剥夺“嫌犯”要求法院对逮捕理由进行审查的权利; (七)政府不得对“嫌犯”进行刑求和逼供信;

(八)政府不得剥夺“嫌犯”保持沉默的权利; (九)政府不得进行秘密审判;

(十)政府不得剥夺“嫌犯”聘雇律师的权利;

(十一)政府不得剥夺“嫌犯”要求保释的权利;

(十二)政府在逮捕、拘禁、审判公民的过程中,如果有任何违法行为,公民有权对政府进行控告,并有权要求政府赔偿。政府不得剥夺公民的这一权利。等等。

而这一切法律的执行,都是建筑在司法独立的基础之上。没用司法的独立,上述一切均轮为空谈。

二十五问:你提到文化大革命。请问,为什么中共统治下的人权记录如此恶劣?

答:原因很多。我只想说明一点:共产党根本不把人当作人,何来人权?这与共产党的信仰有关。共产党是无神论者,信仰的是唯物主义。彻底的唯物主义者,将一切(包括人)都物化了。共产党教育人的目标,是把人变成党的“驯服工具”,“一 颗革命的螺丝钉”,以便“党指向那里就打到那里”,“党拧到那里就在那里发光

”。这种教育,是要消灭一切个人意志,消灭一切权利意识,最后,人变成了非人,沦为共产党党机器的工具。中共这部机器,不但不把老百姓当做人,连自己的领袖也免不了被非人地处置。前有刘少奇、陶铸、彭德怀、贺龙被活活整死,现有赵紫阳遭受软禁。我们与赵紫阳的政治观点有很多不同,但基于“持不同政见者的人权亦应受到保护”的立场,我们仍然为他的基本人权进行呼吁。

改革开放以来,情况有了改变,人们非政治化的自由度增加了。但是,言论自由、出版自由的权利,政治参与的权利,结社的权利,游行示威的权利等,仍被共产党无理地剥夺。王丹等一大批追求民主、人权的人士,仅仅发表了一些建设性的言论,就被长期关押,并被剥夺了一切公民的权利。据徐水良、魏京生、刘刚、傅申奇、张林等坐过牢的民运人士透露,中共监狱内,对犯人的毒打、侮辱、虐待、折磨,如同家常便饭,根本不把犯人当人对待。我们必须对中共这些违反人权的行径进行谴责。

二十六问:单单就中共迫害人权的行为进行谴责,施加压力,是改善中国人权的有效途径吗?

答:施加压力,包括国际压力,当然是要做的。但并非唯一途径,而且,并不是最有效的途径。这里,我要提醒大家,中共目前正在玩弄一种人权三角游戏,我们必须看清它的面目。所谓三角游戏的上演是这样的:(一)中共如同绑匪,绑架持不同政见者,做为人质(肉票);(二)人权团体及人权人士呼吁放人。中共放话,提出放人的条件及赎票价码;(三)美国、法国等西方民主社会与中共谈判,开出价码,如放松尖端科技、军事技术、特殊投资项目(例如核能发电)对中国出口的限制等。中共获其所需,随即释放人质。然后,中共再绑架一些无辜,进行下一个人权三角游戏循环。在这场游戏中,人权团体好象得了分,西方社会好象也保持了人权卫士的形象。其实,这是与狼共舞,这场戏完全由中共导演,得分最大的是中共。民运必须识破中共的把戏。我们不否认,呼吁放人是必要的。但我们的工作重点,应放在防止中共无故抓人上,应放在动员民众制止中共的绑票行为上,如果不改,人民有权利发动革命,铲除这个绑架集团。关于革命问题,后面还有讨论。

二十七问:请问,什么叫法治?它与法制有什么不同?

答:法治(Rule of Law),字意非常清晰,就是以法治理、以法治国。它是针对人治而言。法制(Legal System),指的是法律制度和体系,两者不可混淆。现在,中共宣传要健全“法制”,但并未强调要实行“法治”。可见中共清楚:法律体制“法制”可以健全起来,但不一定实行“法治”。

具体来说,法治应包含如下内容:

(一)法律由公民制定,法律是公意的体现; (二)法律清晰,法制健全,办事有法可依; (三)不合理的法律,公民有权修改;(四)政府执行管理职能时,依法办事、办案,不可越法律雷池之一步; (五)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。政府机构与公民,在法律面前完全平等;

(六)司法独立。

二十八问:据说,法律体系分为两种:英美法系(海洋法系)和德法法系(大陆法系)

。你是否可做一些说明?

答:我只能做一简单的说明。大陆法系的特点是,从古代《罗马法典》到《拿破仑法典》,再到现代一本本的繁琐法律条文,一切以成文法为依据,强调公民遵守法律设定的规范,没有陪审团制。海洋法系不同,起初没有成套的成文法律,以法官一个一个的判例为依据,即以前的判例及判决书自动成为今后的法律和判案标准, 逐渐演化出一套行为规范和法律体系。英美法系重视陪审制度。当然,在历史演变

过程中,两种法系互有渗透,今天,英美海洋法系国家的立法机构也通过了很多清晰明了的法律条文。

两种法系各有优缺点。海洋法系对“好人”的保护不遗余力,其陪审团制度等于设立了双保险:陪审团宣判嫌犯无罪,法官必须维持陪审团的判决而不得宣布其有罪;反之,陪审团宣判嫌犯有罪,法官那里还有一个关口,他可以推翻陪审团的判决而开释嫌犯。这样,大大减少了冤假错案,充分保护了好人。可是,陪审团制度应用不当或推到极端,将导致一些坏人漏网,即过分保护好人的结果也可能保护了一些坏人。相比之下,大陆法系由于缺乏陪审团的双保险制,惩罚坏人的结果, 可能使个别的好人受到冤枉。

另外,海洋法系中,由于很多案子要以过去的判例、而不是以清晰的法律条文为依据,律师的角色就显得十分吃重。加上陪审团的作用,法官的重要性似乎比不上大陆法系的法官。在大陆法系,一个人的学识、能力和判断力,将影响整个案子的审判结果。

中国采用的是大陆法系。共产党取得政权之前,中华民国的法典是相对完整的,由于种种原因,国民党政府未能全面实施。中共掌权之后,毛泽东公开鼓吹人治

,法制一直不健全。就是有了法,中共也不遵守。但就其脉路来说,中国大陆仍延续了大陆法系。

二十九问:你提到“公民应当享受法律禁止之外的一切权利”,“公民可以做法律禁止之外的任何事情”。你可否在法治的层面上,再做些说明?

答:法治,就是用法律来治理。如果某个人干了一件事,政府认为他犯了法,要惩治他。那么,政府必须回答的一个问题是:他犯了什么法?哪个法律条文表明他犯了法?假如查遍法律,找不出禁止他做那件事的条文,政府就无权将他法办,因为

,无法可依。倘若政府硬是逮捕他,惩治他,那么,犯法的,就不是他,而是政府了。

举个例子。美国密执根州出了个医学专家,专门帮助想自愿了结生命的病人自杀。人们称之为死亡医生(Dr. Death)。他发明了帮助自杀的机器,声称为人争取“死亡的权利”。政府想起诉他,禁止他助人以死的行为。可是,政府找不到法源。以谋杀、误杀、伤害罪名起诉都不合适,因为,每位自杀者,都签有自愿同意书:自愿接受死亡医生的协助。最后,州议会不得不立了一个新法:不得助人自杀。以专门对付死亡医生。

另一个有法可依的例子,是美国里根总统一九八二年解雇所有罢工的航空指挥塔导航员。那年,美国航空导航员工会为提高工资,决定全国大罢工。一时间,全国机场瘫痪,损失日以亿计,老百姓倍感不便。尤其,当时冷战尚未结束,一旦出现状况,美国将被动异常。政府查阅法律记录,发现五十年前,曾有法律判定:政府雇员不得罢工。而航导员属于政府雇员。里根总统一方面立即派空军接管航空指挥塔,使机场正常运转;另一方面,命令航导员定期返回工作岗位,否则一律解雇。里根总统作风强势,但有法可依。再如通奸行为,虽然有违道德,但在美国不得绳之以法,因法律没有相应的条款加以禁止。在某些国家和地区(包括中国台湾), 却可以破坏家庭、妨害风化的罪名治罪,因为法律明文禁止之。

三十问:你能否简明扼要地说明一下法治与人治的区别?

答:毛泽东曾说,他是和尚打伞,无法无天。毛泽东表达了一个彻底的人治观。他既不需要法治(无法),也不需要神治(无天),他要的,是自己的人治:统治者凌驾于人民之上,他的话,就是法律,就是道德规范,就是最高指示,就是行动指南。如果有法律条文的话,那只是他手中整人工具。如果他认为法律(包括宪法)限制了他的行动,他或擅自改之,或擅自废之。这就是非常典型的人治。一般而言,如果执政者的权威凌驾于法律的权威之上,不按法律规定行事,司法不能独立,就属于人治。虽然,目前中共的执政者,比起毛泽东来,权威没那么大,行事方式也有所改变,但他的统治仍性质属于典型的人治。

在毛时代,且不说反右、四清、文革整肃大批无辜而违法行事,连处置自己的战友“党和国家领导人”也不择手段。刘少奇、陶铸、彭德怀等,没有起诉,没有宣判,就被逮捕、监禁、致死。

在邓小平时代,镇压西单民主墙、封杀民办刊物、“六四”血腥屠杀,都是个人权威大于法律权威的人治产物。邓主持的“严打”(严厉打击犯罪)运动,制定“ 从重、从严、从快”的方针,规定各地逮捕和枪毙的名额,完全将法律抛在一边。他处置赵紫阳,同样没有起诉,没有宣判,没有法律依据,就将其软禁,剥夺了他的公民权。拒公安机关内部透露,在八十年代邓小平的“严打”运动中,各地为了凑足名额,把正当谈恋爱者以流氓罪关押的有之,将仅仅偷了几只鸡的小偷枪毙的有之,把同名同姓的无辜者判重刑的有之,听起来如同天方夜谭。

江泽民掌权后,继续执行邓的路线,继续跟踪、围堵、逮捕在宪法范围之内活动的民主、人权人士,继续监禁他的前任赵紫阳。这一切说明,中共的人治本质并无改变。

事实表明,在人治统治下,不按法律办事,有法比无法可能更为可怕。因为, 多一条法律,等于当政者多了一把整肃异己的利剑。(余下八十六问答可下载或email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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